有人偷懶
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您尚未登入,將以訪客身份留言。亦可以上方服務帳號登入留言

其他選項

相片資訊

本日人氣:
0
累積人氣: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