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這麼薄。
如果拍得更好一點,就可以拿來做相機廣告了^^
來互拍吧^^
你看。
左邊先生有像鄭弘儀XD
我跟你說。
-----------------------------這些都是情侶照----------------------
115%的幸福:情侶與林志玲。
在捷運站拍到的巧妙照片。
詠春雙俠
練習防身術的台大情侶學弟妹。
中正紀念堂熱舞情侶
舞跳得很好喔。
-----------------------------拼穀碎碎念--------------------------
今天清晨居然夢到自己因為工作的關係被派到附中做學生(這是什麼工作啊XD),那
個班的班號我忘記了,還有個高一小朋友告訴我說他已經拿到McGill University
的入學許可了,還拼命跟我講英文。我在夢裡居然很認真的在想,現在的小孩真是
積極啊XD
其實附中男女合班比較好,怎麼沒有人推動北一女和建中合併呢?
高中的時候,運氣好碰到北一女下課潮都很高興說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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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幸福
我好难过~
其实我喜欢“我跟你说”那种类型的MM
5~~~
keledec,
幸福要靠自己爭取囉~
加油!
他比鄭弘儀帥10倍~
哈哈,真的很像鄭先生呢
不過,如果這些情侶不是那麼光明的話
那可就慘嘍~
哈哈~我好負面XD
有沒有人來你這發現他自己的照片呢?
我知道是什麼工作,就是逃學威龍裡面那個臥底的工作吧。 :P
天啊!!我受到驚嚇了~~
我居然看到我同學的照片耶!!!
真是太巧合的八卦了
我要拷問人去了 XD
焦糖,
同意。而且鄭弘儀最近幾年的作風我很不欣賞。
Vanilla70,
那可是植物園耶,光天化日之下喔。
Olivia,
的確有,可是很少,我確切知道的一隻手數得完^^
布丁~,
啊哈哈,olivia才在問呢,馬上跑出來半個:)
很期待妳拷問的結果^^
如果查證屬實的話,我把照片洗出來送你同學(附簽名喔XD)!
這位板主
您的行為已涉及民法第195條侵犯個人隱私
當事人可請求損害賠償
近日已有多起類似案件勝訴
請勿以身試法
法律人 良心的建議
真的嗎
那我認識照片裡的人
趕快告訴他
搞不好可以小賺一筆
一定要分紅的啦...
沒有署名的法律人以及痛恨狗仔文化的路人甲,
我假定法律人是基於善意,痛恨狗仔文化的路人甲是好玩插花,但是兩位不署名發表言論的方
式以及語氣我個人無法苟同。
以下是民法195條,供各位朋友參考並自行判斷。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修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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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應該是不致於有法律人所言的情形,貼在這個部落格,既沒有作商業
用途;而且當事人在公開場所活動,也難認有侵犯隱私權的問題;而這樣
的照片,也完全看不出對人格有什麼重大侵害..
雖說每個人對其肖相有一定法律上的權利,但如果當事人真的有意見,把
照片拿掉,我認為就足以回復其權利,想用民法195請求賠償,是有點
想太多.
如有判決先例,不妨貼出來看看!
悄悄話,
多謝!
小杜白雲兄,
非常感謝您的說明!
您說得非常清楚,讓我對這個議題的了解又加深了一層!
同意您對個人對肖像權的看法,我一向就是這樣作。
我查到有個判例是在未經試鏡模特兒同意的情況下將照片進行商業使用(放在書和光碟中出
售),這和目前貼攝影作品的網誌朋友們的狀況截然不同。
其實肖像權與著作權是有點相對立的概念,肖像權的財產權性質較多,也
就是使用我的肖像去賺錢,那你就應該付錢給我!
在美國這種法律比較嚴密的國家,所有拍電影拍到的路人,或
DISCOVERY到非洲拍當地人,都一定會請他們簽下肖像權的使用
同意書,不然就一定會付點錢,表示是有償的..以避免日後發表時的爭
議..
謝謝來訪,禮尚往來,過來采光!!
我也很喜歡\\\"側拍\\\"情侶相片
最喜歡拍老夫妻一起登山的了!!
http://www.wretch.cc/blog/vin1070&article_id=4592036
小杜白雲兄,
多謝補充說明。
所以看來關鍵還是在商業使用上頭。
vin1070,
您好。登山是好運動!
我想當事人應該不介意吧?因為bwPingu
為他們留住了幸福的美好memory. 加油噢!